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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杀毒厂商称熊猫烧香病毒案破获将产生深远影响 | |||||
作者:沙鸥 文章来源:新浪科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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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新消息,制作并传播“熊猫烧香”病毒的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湖北省公安厅抓获,至此,“熊猫烧香”病毒案也终水落石出,这是国内目前破获的最大的一例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案。 对于这一案件的破获,瑞星副总裁毛一丁称,“这当然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他们给计算机用户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和损失,应是千夫所指。”在庆幸案件破获的同时,毛一丁认为这将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它会告诉那些小孩,制作并传播病毒不是什么时髦的事情而是要付出代价的。” 据毛一丁透露,瑞星公司在1月中旬就协助天津市公安局提交了他们掌握的有关熊猫烧香的数据信息。“这起案件的侦破是公安部统一部署的”。 毛一丁还称,通过这一案件我们也该反思一下为什么这些孩子会如此肆无忌惮的制作传播这些病毒。他认为,“这与我们这几年混乱的网络环境有关,之前的流氓软件泛滥就是例证,其实流氓软件到计算机病毒的距离也就一步之遥。关键是怎么界定。”他呼吁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打击制作传播病毒案件的力度。 金山毒霸事业部总经理王全国也对案件的破获表示欣慰,他认为,从熊猫烧香传播的速度和变种的数量上来看,“参与这起案件的人应该不只有8人”,因此,他们认为这是一起团伙制作传播病毒案。 王全国也认为这个案件说明我国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完全有能力破获计算机病毒制作传播案件,势必对今后那些制作传播病毒案件者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熊猫烧香病毒自产生以来,迅速蔓延至整个互联网,使上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造成网络污染和破坏,至今已经有100多个变种病毒,它曾被国内杀毒软件厂商列为“毒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其第二十三条也规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刊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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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IceRiver 责任编辑:IceRiv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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